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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详细:
第一中标侯选人造假该咋办
发布时间:4/22/2015 10:45:21 AM 点击次数:5311

某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间接到供应商质疑,质疑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经采购中心核实,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于是评标委员会取消了该公司的中标资格,顺延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但此时采购人有异议,因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比第一中标候选人多了许多,采购人原本对此次招标的价格挺满意的,却由于供应商的违规行为使采购价贵了很多,很不情愿,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弥补其损失,至少要将两个中标价中的差价给弥补上。
 
  这就给采购中心出了难题,一是采购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如果应该赔偿损失,直接扣除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来弥补采购人的损失,到底行不行?二是遇到因预中标人自身违规的原因而取消其中标资格的情况,是废标呢还是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这种情况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荆贵锁认为,采购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取消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顺延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只要后者的投标报价没有超出采购人的预算,采购人就应该接受评标委员会的决定,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扣除投标保证金来弥补采购人的损失,更是不妥。因为扣除投标保证金显然是对违规供应商的惩罚,而惩罚是需要有法律依据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此条规定。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专职律师王周欢同意荆贵锁的观点,他认为此案如果造成损失也应该是国家的损失,采购人如果认为他的权益受到损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其次,关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已有相关处罚规定,如可以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等,但罚款与投标保证金是两码事,投标保证金该退还是要退,罚款该罚还是要罚,但不能扣留投标保证金来代替罚款。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是,对供应商的处罚应该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做出和实施。

  关于预中标人因违规被取消资格后,该如何处理此标的问题,王周欢有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最好的方法是评标委员会重新组织评标,而不是直接将中标资格顺延给第二中标候选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是在“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顺延”签订采购合同。预中标供应商因违规或因质疑被取消资格后,中标资格该不该“顺延”法律并没有规定。

  因此,王周欢认为,此案直接“顺延”中标资格的做法并不是非常妥当,尤其是因为供应商弄虚作假行为。因为既然供应商弄虚作假都能中标,就意味着评标过程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相关供应商的造假行为也很可能会影响整个排序。因此,重新评标是最好的选择。而且如果此案进入投诉阶段,结果又会不一样,因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就可以直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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