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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详细:
供应商“硬闯”评标室,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9/22 15:57:37 点击次数:3140

2016年08月23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案情■■■

  近日,A省某单位委托一家社会代理机构就办公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不得强行进入评标室,否则作废标处理。然而,唱标之后,一家供应商发现自己在报价上处于劣势,几乎没有中标的可能,便想让项目废标,就利用招标文件“如果供应商强行进入评标室就废标”的规定做文章,故意闯入评标室。更让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气愤的是,该供应商强行进入评标室后,评标委员会还未确定是否应废标,该供应商声称,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强烈要求评标委员会废标。

  分析■■■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载明“供应商强行进入评标室便废标”的做法不妥。

  《政府采购法》并未明确供应商强行进入评标室应如何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六条也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18号令第七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74号令第五十八条也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于非公职人员的投标供应商来说,干预、影响了评审过程,应当被处以“责令改正”,但其投标是否有效,后两条规定中并未明确。

  具体到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强行进入评标室便废标”应属不严谨、不规范。这里的“废标”包括两种含义,其一是整个采购项目废标,其二是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强行进入评标室的供应商为无效标。然而,究竟是哪一种含义,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表述。将整个项目废标,对于其他投标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平。在此情况下,应从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秩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予以考虑,即鼓励守法行为,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将强行进入评标室供应商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此外,有人建议,为防止本案中类似现象发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的规定写入招标文件,非招标采购项目亦可如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也不妥。

  采购文件可谓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总纲”,在设置采购文件的惩罚性规定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仅要考虑《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8号令、7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还应结合工作实际和项目特点,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谨慎制定禁止性、惩罚性条款。

  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均未明确本案中类似情形如何处理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等采购活动的,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今后,相关部门在修改《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8号令、7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时,可增设“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若供应商有以上行为(即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以便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遵守。(姚峰 张联成 河南永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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