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具备哪些条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修改理由:按政府采购法的表述)
2.对供应商质疑及对质疑的答复有什么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提出质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仅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3.投诉人投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第十条规定,投诉人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的内容要符合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级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在什么情况下,供应商可以投诉以及如何投诉?
根据财政部第20号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按格式递交,投诉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和投诉函格式详见附件,自行下载并按格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