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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发布时间:4/27/2012 3:34:44 PM 点击次数:5011

 

关于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1125)
桂财采〔2011〕25
 
 
关于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部、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6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经验的基础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施工单位。现将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范围。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含自治区本级非驻邕预算单位)建设项目批复投资概算或预算在2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管道结构工程施工、地勘和基础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定点采购。各中标施工单位情况详见附件1。同一预算级次单位年度预算金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采购,但提倡实行定点采购。
(二)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有效期限。
本期限额内工程施工定点采购中标单位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自2012年11日起至20131231日止。有效期内各采购单位与定点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至201312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程序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需定点采购的,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采购计划申报系统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时,由采购人在定点施工单位中标专业且在定点区域内自行确定施工单位。
(二)具体程序如下:
1.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前,应根据批准的投资预算、采购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性质选取相应主项资质的定点施工单位。
对于一项资质能够覆盖的同类限额内工程项目,应尽量合并为一个项目,避免多次采购,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超出定点施工单位中标专业范围的其它限额内工程项目,如定点施工单位的辅项资质可以承接该项工程,也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2.成立采购小组。
采购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限额内工程项目的定点采购工作。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员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的人员参加。
3.确定施工单位。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在定点施工单位范围内任选一家直接谈判确定。100万元(含)至200万元(含)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定点施工单位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询价。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提倡和鼓励采购单位更多地选择和使用二、三级企业。不得以资质、业绩等排斥二、三级企业,其中授予二、三级企业业务量不得少于本单位年度累计限额内工程采购金额的三分之一。
4.备案。
采购人或定点施工单位应在双方签定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由自治区采购中心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三、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为加强对定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单位要依据《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施工单位的服务,若定点施工单位存在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进行投诉,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施工单位资格。
同时,采购单位也要注意保护定点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向定点施工单位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项目施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含)的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填写《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考核表》(详见附件2)并报至自治区财政厅,对定点施工单位履约、服务及工期、质量等情况给予评价,作为自治区财政厅对定点施工单位的考核及下个年度招标的依据。
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的监督检查管理,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向采购人征求各定点施工单位的履约及服务情况,并作为下一期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评判的依据之一。
(二)在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执行过程中,如定点施工单位有下列违约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不按要求和承诺提供相关的施工和服务。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施工的。
3.不能按承诺的施工时间完工的。
4.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
5.不按要求报送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在执行本期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人或定点施工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5339851
(三)请区直一级预算单位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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