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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2〕9号
发布时间:2012/4/20 9:35:54 点击次数:5461

标题: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类别: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文件标号: 桂财采〔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4-11
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附后)。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预留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应预留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并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年度本单位预留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见附件1)。预算执行中因调整部门预算而需变动的预留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在预算变动的次月5日前报送。市县(区)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具体要求,由当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另行确定。

    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总额应达到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项目由一级预算单位统筹确定。

    二、公示执行情况。各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将本级及所属的预算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具体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同时在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即“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www.gxcz.gov.cn)公开预留项目采购情况以及本单位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报告和公示内容包括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称、采购项目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信息(具体公示表格格式见附件2)。

    三、通报预留情况。各单位如未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预留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或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同时,对该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且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计划或采购文件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退回单位修改。

    四、鼓励免收采购文件的工本费。为体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各代理机构对能提供中小企业声明的中小企业在购买采购文件时免收采购文件工本费。


附件:1.年度本单位预留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2.年度本单位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件下载: 2012-4-19桂财采〔2012〕9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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